论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所有权资格说
作者:
李海平
关键词:
城市土地
国家所有
土地征收
宪法解释
所有权资格说
摘要:
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具有所有权说和所有权资格说两种可能解释方案.所有权资格说比学界普遍坚持的所有权说解释方案更具正当性和合理性.从解释学立场出发,该条款是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表征着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资格的专属性特征.宪法的公法属性,决定了不能套用民法上的所有权资格理论解释宪法上的所有权资格概念.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资格,性质上系宪法赋予国家对城市非国有土地实施国有化的公权力.国家对城市非国有土地实施国有化,受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等宪法原则的约束,类推适用宪法第10条第3款中征收补偿的规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资格说所遵循的中庸主义宪法解释方法论,对转型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上一篇: 征地拆迁中矛盾化解的社会认同机制建构——一个“共议式”拆迁案例引发的思考
下一篇: 检察机关监督与监察委员会监督比较分析